
县级以上()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军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A. 司法部门 B. 地方人民政府 C. 教育行政部门 D. 公安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这一职责在多部法律文件中得到确认,包括《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六条强调地方政府需"合理设置专门学校",并成立由教育、公安等多部门组成的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统筹管理。
专门学校作为国民教育体系的特殊组成部分,其设立主体与管理机制体现了政府主导、多部门协同的特点。不同于教育行政部门(选项C)的业务指导职能或公安部门(选项D)的执法配合角色,地方人民政府(选项B)承担着最终的设置责任与规划权限,这一制度设计既保障了义务教育的普及性,也为特殊青少年群体提供了针对性的教育矫治途径。
这一法律安排背后,是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落实。当未成年人出现严重不良行为时,专门学校通过融合义务教育课程与矫治教育措施,既保障其受教育权,又通过专业干预帮助其回归正常成长轨道。思考这样的制度设计:在保护社会安全与挽救未成年人之间,如何通过更精细化的评估机制实现精准干预?这需要政府、学校、家庭形成更紧密的协同网络。
答案:B. 地方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