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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龙、赵虎、王朝、马汉决定共同发起 设立春晖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1月张龙以 自己名义为筹建中的公司向东方商场购买办 公设备花费1万元。2011年2月赵虎以“春晖公司筹建处”名义向南方公司购人一辆汽

张龙、赵虎、王朝、马汉决定共同发起 设立春晖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1月张龙以 自己名义为筹建中的公司向东方商场购买办 公设备花费1万元。2011年2月赵虎以“春晖公司筹建处”名义向南方公司购人一辆汽车花 费l0万元。2011年3月,春晖公司经过工商登 记正式成立。请问以下哪一项说法是错误的? A. 东方商场可以要求张龙清偿1万元,如 张龙无力清偿则也可向成立后的春晖公司提出请求 B. 南方公司可以要求成立后的春晖公司 清偿l0万元 C. 如果赵虎实际上将汽车进行私人使用 则应自行承担l0万元 D. 如果春晖公司未成立,则东方商场和南方公司不得要求全体发起人对有关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选项D说法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及新《公司法》相关条款,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的责任承担需区分合同名义、公司是否成立等情形,具体分析如下:

一、张龙以个人名义签订合同的责任(对应选项A)

张龙以自己名义为筹建春晖公司向东方商场购买办公设备,属于**“发起人以个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条,合同相对人(东方商场)有权选择请求发起人(张龙)或成立后的公司(春晖公司)承担责任,且无需公司另行确认或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因此,东方商场可先要求张龙清偿,若张龙无力清偿,仍可向成立后的春晖公司主张权利,选项A正确

二、赵虎以设立中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责任(对应选项B、C)

赵虎以“春晖公司筹建处”名义购买汽车,属于**“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原则上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责任(选项B正确):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三条,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南方公司)可直接请求公司(春晖公司)承担责任。

例外情形:发起人滥用名义谋私利(选项C正确):若赵虎将汽车私用,属于“利用设立中公司名义为自己利益签订合同”。此时春晖公司可主张不承担责任,但需举证证明赵虎的行为非为公司利益;若举证成立,该10万元应由赵虎自行承担。因此,选项B、C均正确

三、公司未成立时的责任承担(对应选项D)

选项D称“若春晖公司未成立,东方商场和南方公司不得要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这与法律规定直接冲突。根据《公司法解释(三)》及新《公司法》第四十四条,公司未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具体而言:

东方商场的债权(张龙以个人名义签订):公司未成立时,合同责任由发起人张龙承担,但其他发起人需对设立行为产生的必要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南方公司的债权(赵虎以设立中公司名义签订):公司未成立时,全体发起人需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即便春晖公司未成立,东方商场和南方公司仍有权要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选项D错误

结论

错误选项为D。公司设立失败时,全体发起人对设立过程中的债务和费用承担法定连带责任,债权人有权要求发起人共同清偿,而非“不得要求”。这一规则旨在保护交易安全,避免发起人以“公司未成立”为由逃避责任。

思考问题:若部分发起人因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如虚假出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后,能否向过错方全额追偿?(提示:可结合《公司法解释(三)》关于过错责任分担的条款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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