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长官行使的职权有哪些?( ) A. 负责执行基本法 B. 领导特别行政区政府 C. 决定政府政策和发布行政命令 D. 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公布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行政长官作为特区政府首长,行使的职权涵盖行政管理、立法签署、人事任免等核心领域。题目中的四个选项均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
A. 负责执行基本法
基本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行政长官需"负责执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法律",这是落实"一国两制"原则的核心职责。例如,行政长官需确保特区政府的施政始终符合基本法关于中央与特区关系的规定,保障国家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在香港的实现。
B. 领导特别行政区政府
作为政府首长,行政长官直接统筹特区政府运作,包括制定施政方针、协调各部门工作。这一职权在基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中被列为首要职责,同时体现在"决定政府政策和发布行政命令"等具体权限中。例如,行政长官通过主持行政会议决策重大事项,确保政府施政的整体性和高效性。
C. 决定政府政策和发布行政命令
行政长官有权根据特区实际情况制定公共政策,并以行政命令形式落实。基本法第四十八条第(四)项明确赋予此项权力,这是特区高度自治在行政领域的直接体现。例如,在应对公共卫生危机时,行政长官可发布防疫命令,调配资源实施管控措施。
D. 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公布法律
立法会通过的法案需经行政长官签署并公布后才能生效,这一程序体现了行政与立法的相互制衡。基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同时规定,行政长官还需签署财政预算案并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例如,2021年《香港国安法》配套立法经立法会通过后,由行政长官签署并公布实施。
这些职权的设置既保障了特区的高度自治,又通过中央人民政府的授权与监督(如主要官员任免需报请中央批准),维护了国家统一。行政长官的双重角色——既是特区政府首长,又是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的地方官员——决定了其职权行使需始终兼顾"一国"原则与"两制"差异。
答案:A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