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 )、( )、( )、( )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党的各级委员会在决策重大问题时,需严格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十六字原则,这一制度被明确写入《中国共产党章程》,是民主集中制在党委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其中,“集体领导”作为党的领导最高原则,确立了决策主体的集体属性;“民主集中”规范了决策过程中充分发扬民主与集中统一的辩证关系;“个别酝酿”为科学决策提供了思想交流的必要环节;“会议决定”则是集体意志转化为正式决策的法定形式。这四个环节相互衔接、有机统一,共同构成党委科学决策的完整体系,确保重大问题处理既体现集体智慧,又维护班子团结。
从实践层面看,这一原则贯穿于各级党组织的决策流程。例如在地方党委议事决策中,《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明确要求将十六字原则作为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即使在基层党支部层面,同样规定重大问题需按此程序讨论决定,禁止个人擅自决断。这种从中央到基层的一致性规定,凸显了该原则在党内决策体系中的核心地位,为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提供了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