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98年,甲购买高压汽枪一支,改制成能发射小口径子弹的枪支后,与50发子弹一起藏匿家中。2002年5月,甲怀疑其妻与单位负责人乙有不正当两性关系,打电话将乙叫到家中质问。因乙否认有此事,甲取出私藏的改制枪支和子弹,返回客厅向乙的头部射击,致乙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甲见乙死在自己家中,心中害怕。甲妻回家后,甲打电话给自己的朋友和乙妻打电话,谎称来家中借枪,自己摆弄枪支时走火受伤。甲的朋友和乙妻来到甲家后,甲与他们一起将乙送往医院抢救。之后,甲与其他人一起来到公安机关报称,乙在自己家中摆弄枪支走火致死。在公安机关做了枪痕、枪支鉴定,证明乙的枪弹伤不能自己形成后,甲才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请根据案情回答: 下列关于本案犯罪形态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甲随他人将乙送往医院抢救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B. 犯罪中止要求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甲的行为虽然符合犯罪中止的其他条件,但由于未能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不构成犯罪中止 C. 甲将乙送往医院的行为表明其已经自动放弃犯罪,构成犯罪中止 D. 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既遂
甲的行为构成犯罪既遂,正确选项为 D。
甲向乙头部射击的行为直接导致乙“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犯罪结果已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理论,故意杀人罪是结果犯,只要死亡结果实际发生,即成立犯罪既遂。甲后续送医及谎称“走火”的行为,均发生在乙死亡之后,此时犯罪过程已因结果出现而终结,不可能再成立中止。
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其中 “有效性”是核心条件——必须实际避免了原本追求的犯罪结果。本案中:
时间上已超出中止可能:乙的死亡结果在甲射击后立即发生,甲送医时乙已死亡,不存在“结果发生前”的中止时间窗口。
行为未阻止结果发生:即使甲送医行为出于“害怕”等主观悔意,但因死亡结果已确定,其行为与结果避免无任何关联,不符合“有效性”要求。
选项B认为“甲的行为符合犯罪中止其他条件但缺乏有效性”,这一表述本身逻辑矛盾。根据刑法规定,“有效性”是犯罪中止的必备要件,而非“其他条件”之外的附加条件。只要结果已发生,无论是否采取防止措施,均不可能成立中止。例如,投毒后送医但被害人仍死亡的,仍构成既遂而非中止。
甲在乙死亡后实施的送医、谎报等行为,本质上是对犯罪事实的掩盖,而非“自动放弃犯罪”或“防止结果发生”。犯罪形态具有 终局性,一旦既遂便不可逆转。因此,甲的行为自乙死亡时即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思考:若甲射击后乙未当场死亡,甲送医但抢救无效,是否成立中止?根据“有效性”要求,答案仍为否定——只有彻底避免结果发生才能成立中止。这体现了刑法对“结果避免”的严格要求。
答案: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