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 )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 A. 本级中国机关 B. 国家机关 C.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 D.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根据202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二条,各级监察委员会可向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派驻或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正确答案为 B、C。
修订后的法条明确列举了派驻范围,包括“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会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辖区内特定区域、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其中:
国家机关(选项B)直接对应法条中的核心派驻对象,涵盖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等行使国家权力的机构;
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选项C)是针对公共事务管理主体的专门规定,例如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
**A项“本级中国机关”**表述不准确,法条原文为“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二者范围不同;
D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如村委会、居委会)未被列入第十二条规定的派驻范围,其监督机制由其他法律规范调整。
这一制度设计通过“派驻+派出”双重模式实现监察全覆盖:对国家机关采用派驻监察机构形式,对公共事务组织可灵活设置监察专员,确保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都处于监督之下。例如,国家监委派驻国务院部委的监察机构重点监督领导班子和中管干部,而对街道、乡镇等基层区域则可派出监察专员就近开展工作。
监察机构、监察专员需直接对派出机关负责,这种垂直领导体制强化了监督的独立性与权威性,是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的重要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