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犯罪未遂的特征有( )。 A. 即将着手实行犯罪 B. 犯罪没有得逞 C. 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D.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犯罪未遂的特征包括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犯罪未得逞以及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对应选项 B、C、D。这三个特征共同构成了犯罪未遂的认定标准,缺一不可。
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核心区别,标志着犯罪进入实行阶段。所谓“着手”,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例如故意杀人罪中的“举刀砍杀”、抢劫罪中的“实施暴力或威胁”。从主客观统一角度看,着手需满足:主观上犯罪意志已通过行为表现出来,客观上已直接侵害法益。例如,盗窃犯撬开保险柜时,即视为“着手”,而此前的踩点、准备工具则属于预备阶段。
这是区分犯罪未遂与既遂的关键,指犯罪行为未完全满足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全部要件。具体表现为三种情形:
结果犯未发生法定结果:如故意杀人未造成死亡结果;
行为犯未完成法定行为:如强奸未能实施性交行为;
危险犯未形成法定危险状态:如放火未达到独立燃烧状态。
需注意,“未得逞”不意味着未造成任何损害,例如杀人未遂可能导致被害人重伤,但仍属于未遂。
这是区分犯罪未遂与中止的标志,指违背行为人本意且足以阻止犯罪既遂的客观障碍。常见情形包括:
外部障碍:被害人反抗、第三人制止(如警察抓捕)、自然力破坏(如纵火时突降大雨);
自身障碍:能力不足(如开锁时工具断裂)、认识错误(如误将白糖当毒药)。
例如,盗窃时因触发警报器被当场抓获,即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未遂。
“即将着手实行犯罪”属于犯罪预备阶段,而非未遂。预备行为包括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等,尚未直接侵害法益。例如,为杀人购买刀具后被查获,属于预备而非未遂。
综上,犯罪未遂的法定特征明确体现在《刑法》第23条,三者共同构成完整要件:着手实行是前提,未得逞是形态,意志以外的原因是主观条件。这一结构既区分了与预备、中止、既遂的界限,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清晰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