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制订1963年东京公约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解决航空器内犯罪的刑事管辖权、机长的责任以及各缔约国相互协助的责任等问题。
1963年《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简称《东京公约》)作为首个专门规范航空犯罪的国际公约,首次系统确立了航空器内犯罪的管辖原则与机长权力体系,为解决跨国航空安全问题提供了法律框架。该公约共7章26条,核心目标是通过明确管辖权归属、授权机长采取必要措施、要求缔约国协作,维护飞行安全与机上秩序。
公约创造性地确立了航空器登记国管辖原则,规定登记国对机上犯罪及危害安全行为享有管辖权,同时允许其他缔约国在特定条件下行使并行管辖权,这一设计既避免了管辖权真空,又通过国际协作弥补了双边引渡条约的不足。例如,当一架中国登记的航班在途经D国上空时发生犯罪,中国作为登记国拥有优先管辖权,而D国或降落地国也可依据本国法行使管辖权。
针对机长权力,公约构建了**"管束-下机-移交"三级处置体系**:机长在有合理证据时,可对犯罪嫌疑人或扰乱行为者采取看管等"合理措施",必要时将其强制下机或移交降落地国当局。为保障机长果断履职,公约特别规定其对依法采取的措施享有豁免权,但明确权力必须在"飞行中"(从舱门关闭至开启的"门到门"时段)行使,且不得扩展至军事或海关等国家航空器。这种权责平衡设计,既赋予机长应对紧急情况的权威,又通过时间、空间限制防止权力滥用。
缔约国协作义务是公约另一支柱。公约要求各国在航空器遭非法干扰时"尽快恢复合法控制",并协助机组和旅客继续行程。中国于1978年加入该公约时声明保留第24条第1款,1979年公约对中国正式生效,成为我国航空安全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公约存在管辖权消极冲突等局限,但其确立的基本原则为后续《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的制定奠定了基础,至今仍是国际航空安全治理的核心法律文件。
从现实案例看,2017年美联航UA3411事件中,机长依据公约赋予的权力要求超售旅客下机,虽在法律上符合"维持机上秩序"的条款,但因决策过程缺乏人性化考量引发争议,这也凸显了公约在平衡安全与权益方面仍需通过实践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