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我国的选举制度,下列人员中不享有选举权的是()A.正在被劳动教养的李某 B.正在被取保候审的张某 C.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王某 D.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赵某
在我国选举制度中,公民是否享有选举权的核心判断标准是是否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根据《选举法》规定,只有“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才会丧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基于这一原则,题目中四类人员的选举权状态如下:
选项C(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王某) 不享有选举权。我国《刑法》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对无期徒刑罪犯“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意味着王某的政治权利被法定强制剥夺,自然包括选举权在内的各项政治权利均无法行使。即使后续减刑为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也仅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服刑期间仍处于权利剥夺状态。
其他选项中的人员均可能保留选举权:
选项A(被劳动教养的李某):劳动教养属于行政处罚而非刑事处罚,未涉及政治权利剥夺。根据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被劳动教养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
选项B(被取保候审的张某):取保候审是刑事强制措施,而非刑罚。只要法院未判决剥夺其政治权利,张某仍享有选举权。实践中,取保候审人员通常仅受人身自由限制,政治权利不受影响。
选项D(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赵某):有期徒刑本身不必然剥夺政治权利。若判决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赵某在服刑期间仍可行使选举权。例如,仅因财产犯罪被判刑但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其选举权受法律保护。
这一制度设计体现了我国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审慎态度——除非法律明确剥夺,选举权作为宪法赋予的核心政治权利应尽量保障。即便是服刑人员,只要未触及“剥夺政治权利”这一法定要件,仍可通过监狱内投票等方式行使民主权利。这一原则既维护了法律威严,也保留了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基本渠道。
答案: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