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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关于法律责任规定: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A.经济赔偿 B.司法赔偿 C.国家赔偿 D.司法救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关于法律责任规定: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A.经济赔偿 B.司法赔偿 C.国家赔偿 D.司法救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国家赔偿。这一规定确立了监察机关作为独立国家机关的赔偿责任,将其与行政赔偿、司法赔偿共同纳入国家赔偿体系,形成"三位一体"的权利救济机制。

监察赔偿的适用需满足四个要件:一是损害由监察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如超期留置、违法冻结财产等;二是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三是损害必须是现实且必然发生的直接损失;四是赔偿请求符合法定范围和程序。例如,监察机关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采取留置措施,或超期留置(一般不超过3个月,延长不得超过3次),均需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从法律定位看,监察赔偿既不同于行政赔偿,也有别于司法赔偿,而是基于监察权独立属性的新型国家赔偿类型。其赔偿义务机关为各级监察委员会,而非合署办公的纪委,这一设计既避免了"党法不分"的争议,又确保了责任主体的明确性。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请求赔偿时,需依据《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程序提出,具体流程将随《国家赔偿法》的修订进一步细化。

这一制度设计体现了"权利救济"的法治原则——当监察机关因违法行使调查、留置、查封等权力造成损害时,国家需以财政资金承担赔偿责任,既保障了公民基本权利,也反向制约了监察权的滥用。正如《监察法》立法目的所强调,任何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都应得到纠正,而国家赔偿正是这一理念的制度体现。

答案:C.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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