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应本着()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A.从严治党 B.批评与自我批评 C.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D.严肃纪律
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进行处理。这一原则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的纪律处分工作五项原则之一,核心在于通过惩戒与教育相结合,达到既纠正错误又团结同志的目的。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源自延安整风运动,强调对待犯错误党员要像医生治病一样帮助其改过自新。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将这一方针细化为具体制度,例如规定对作风纪律方面有苗头性问题或违纪情节轻微的党员,可通过谈话提醒、批评教育等“第一种形态”处理,而非直接给予党纪处分。这种处理方式既体现了纪律的严肃性,又为党员提供了改过机会,避免小错酿成大错。
实践中,这一原则通过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落地: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成为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则是极少数。例如,对党员在工作中出现的“慵懒散”问题,优先通过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方式督促整改,只有对屡教不改或严重违纪的才给予纪律处分,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要求。
这一原则与全面从严治党并不矛盾,而是有机统一。正如《条例》所强调,纪律处分的目的不是“一处了之”,而是通过恰当处理实现“既要弄清思想又要团结同志”的效果。2023年修订的《条例》特别增加了对党员免予处分和不予处分的具体情形,明确对情节轻微的违纪行为可不予党纪处分,进一步强化了教育挽救的导向。这种既严明纪律红线,又给党员改过机会的制度设计,正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建设成熟的重要体现。
今天,“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已成为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法论。它启示我们:纪律建设既要“惩”,让违纪者付出代价;更要“治”,帮助党员纠正错误;最终要“防”,通过警示教育让更多党员知敬畏、存戒惧。这一原则的生命力,在于它始终闪耀着中国共产党人“团结—批评—团结”的政治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