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文规定,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A.向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B.发现建筑施工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C.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D.接到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E.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一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若存在监管失职或廉政问题,将面临降级、撤职直至刑事责任。具体情形包括对违法施工行为不处理、对企业安全条件恶化放任不管、拖延处理举报以及权钱交易等,这体现了法律对安全生产监管权责的刚性约束。
正确选项为BCDE,具体对应法规条款如下:
B选项:发现企业未取得许可证擅自施工却不处理,属于典型的监管不作为,违反规定第二条。
C选项:企业不再具备安全条件却不处理,违背动态监管要求,对应规定第三条。
D选项:对举报不及时处理,削弱了监督纠错机制,符合规定第四条。
E选项:索取财物或谋取利益,直接触犯廉政条款,对应规定第五条。
A选项错误的关键在于其描述为“向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许可证”,这属于正常履职行为,而法规禁止的是向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证(如document:1第一条)。
这些追责条款构建了“事前审查—事中监管—事后问责”的全链条责任体系。例如,若监管人员对未持证施工的企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B选项),或在检查中发现企业安全设施已失效却未吊销许可证(C选项),均需承担行政乃至刑事责任。这也提醒从业者,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仅是企业的“通行证”,更是监管者的“责任状”。你认为在实际监管中,哪种情形最容易因隐蔽性而被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