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籍个人李某在境外任职,因工作原因,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6月1日期间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境外公司发放给李某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国内税法规定,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A. 正确 B. 错误
答案:B. 错误
李某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的所得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但需根据其居住时间和收入支付方判断是否征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及35号公告规定,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中,由境外雇主支付且不由境内机构负担的部分可免予纳税。
李某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6月1日在中国境内工作,实际居住时间约214天(跨纳税年度需分别计算):
2018年度:仅11-12月在华,累计居住59天(2018年11月30天+12月31天,出入境当日不计入),未满90天。根据《实施条例》第五条,其2018年境内所得中由境外公司支付的部分免税。
2019年度:1-6月在华,累计居住152天(1-5月共151天+6月1天),未满183天,仍为非居民个人。此时需就境内所得全额纳税,但境外支付部分仍可能适用税收协定优惠(如停留不超过183天可免税)。
综上,李某2018年的境外支付工资可免税,2019年需视税收协定情况判断,但题目未明确其适用协定或居住满183天,因此直接判定“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准确。
关键区分点:非居民个人境内所得的纳税义务需同时满足“境内支付”或“境内负担”,单纯境外支付且居住不满90天(或协定183天)的部分可免税。若忽略居住时间和支付来源的双重条件,可能导致错误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