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 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已经开始,是指已经为实施侵害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B. 甲意图杀死其妻,某日误将碱面为砒霜投放在其妻将要吃的饭中,其妻吃后安然无事,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C. 死缓是介于无期徒刑与死刑立即执行之间的一种独立的刑种 D. 破坏选举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各种选举,情节严重的行为
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C、D,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不法侵害已经开始的标准是“已经形成现实、紧迫危险”,而非“为实施侵害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预备阶段。例如,为杀人购买刀具属于预备行为,此时尚未对法益形成现实威胁,不能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但若行为人持刀逼近他人,即可认定侵害已开始。因此,A选项混淆了“犯罪预备”与“侵害着手”的界限,说法错误。
甲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客观上已着手实施投毒行为,但因“工具不能犯”(误将无毒的碱面当作砒霜)未能得逞,属于故意杀人罪未遂。根据刑法理论,此类因对犯罪工具的错误认识导致无法既遂的情形,仍具有可罚性,符合犯罪未遂的构成要件。因此,B选项说法正确。
根据《刑法》第48条,死缓(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而非独立刑种。其适用对象是“应当判处死刑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考验期内若无故意犯罪,通常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因此,C选项称死缓是“独立刑种”的表述错误。
根据《刑法》第256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破坏选举罪仅适用于“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场合。若破坏村委会、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等非国家机关选举,不构成本罪(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等其他犯罪)。D选项未限定选举范围,将“各种选举”均纳入该罪,与法律规定不符,说法错误。
错误选项为A、C、D,B选项正确。
A 混淆了侵害的“预备阶段”与“着手阶段”;
C 误将死缓认定为独立刑种;
D 扩大了破坏选举罪的适用范围。
这些错误均源于对刑法具体规定和司法解释的不准确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