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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于1999年10月30日表示将赠与乙5000元,且已实际支付乙2000元,同年12月1日,乙在与甲之子丙的一次纠纷中,将丙打成重伤,下列选项中哪些是正确的?( ) A. 甲有权撤销未支付给乙的赠与款

甲于1999年10月30日表示将赠与乙5000元,且已实际支付乙2000元,同年12月1日,乙在与甲之子丙的一次纠纷中,将丙打成重伤,下列选项中哪些是正确的?( ) A. 甲有权撤销未支付给乙的赠与款3000元 B. 甲有权撤销已支付给乙的赠与款2000元 C. 甲应在2000年12月1日之前行使撤销权 D. 甲应在2000年10月30日之前行使撤销权

乙将甲之子丙打成重伤的行为,已满足《民法典》第663条规定的“严重侵害赠与人近亲属”的法定撤销事由。根据法律规定,赠与人甲有权撤销全部赠与,包括已支付的2000元和未支付的3000元,且需在1999年12月1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一、法定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
乙将甲之子丙打成重伤,属于对赠与人近亲属(丙作为甲的子女,属于法定近亲属范围)的严重侵害。司法实践中,“严重侵害”不仅包括犯罪行为,也涵盖导致人身重大伤害的行为。本案中,重伤结果已远超一般侵权,符合法定撤销条件。

撤销权不受财产交付状态限制
法定撤销权与任意撤销权不同,无论赠与财产是否交付,只要法定事由发生,赠与人即可行使撤销权。甲已支付的2000元虽转移占有,但乙的侵害行为导致赠与合同基础丧失,甲有权要求返还;未支付的3000元则可直接停止履行。

二、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根据《民法典》第663条,法定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1年,自赠与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本案中,甲于1999年12月1日知晓乙重伤丙的事实,故最迟应在2000年12月1日前行使撤销权。超过该期限,撤销权消灭,甲将无法主张返还已支付款项或拒绝履行剩余赠与义务。

三、选项分析

 

选项 判断 理由
A. 甲有权撤销未支付的3000元 正确 法定撤销权涵盖全部赠与,未支付部分可直接停止履行<cite data-id='8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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