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地区和部门之间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协作方面推诿扯皮,主要领导成员不担当、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的责任。A.可以 B.从严 C.不必 D.应当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作出刚性规定,明确"地区和部门之间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协作方面推诿扯皮,主要领导成员不担当、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应当追究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的责任。这一表述直接源自办法第五条第五项的原文规定,体现了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严格界定。
该办法确立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责任体系,明确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这种制度设计将生态环境保护从单纯的业务工作提升为党委政府的核心职责,通过具体追责情形的列举,使"环境保护终身责任制"落到实处。相较于一般性工作要求,"应当"二字在党内法规中具有强制约束力,意味着只要符合上述情形就必须启动追责程序,不存在选择性执行的空间。
生态环境治理具有跨区域、跨部门的系统性特点,条块分割、协作不畅往往成为环境治理的突出障碍。办法特别将"推诿扯皮、不担当不作为"列为追责情形,直指生态保护中的责任空转问题,为破解"九龙治水"困境提供了制度保障。这一规定与2025年新修订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试行)》形成衔接,共同构建起权责一致、奖惩分明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链条。
当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入关键期,这种"后果导向"与"行为导向"相结合的追责机制,既强调对造成生态损害结果的责任追究,也注重对不作为、乱作为过程的及时惩戒,有助于将生态环境保护的压力真正传导到各级决策层面。对于领导干部而言,这不仅是工作要求,更是必须坚守的政治责任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