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党内监督条例》中规定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苗头性问题时,党委(党组)、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这一制度设计体现了党内监督"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原则,通过党组织直接介入,将问题解决在萌芽阶段。
从制度演变看,2003年《党内监督条例(试行)》首次明确诫勉谈话适用"苗头性问题",而2016年修订后的条例进一步区分了提醒谈话与诫勉谈话的适用情形:前者针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后者针对轻微违纪问题。但实践中,对于"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等苗头性问题,仍由上述三个主体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实施诫勉谈话,形成党组织主导、纪检监察与组织部门协同的监督格局。
具体操作中,诫勉谈话需遵循严格程序:由纪检机关或组织部门提出建议,报党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谈话记录需经本人签字并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备案。这种"双重备案"机制既强化了监督刚性,又确保处理过程的规范性。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对下一级领导班子成员,也可委托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体现分级负责原则。
这一制度背后蕴含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治党理念。通过将监督关口前移,既避免小问题演变成大错误,也为干部提供了主动纠正偏差的机会。正如中央纪委法规室指出,诫勉谈话作为"四种形态"的重要载体,要让党员干部"时时感受到纪律的约束",最终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