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以批评教育。A.不予接受 B.应予受理 C.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D.驳回其信访要求
党员对党组织给予的处分决定不服时,提出申诉是党章赋予的权利,相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规定,申诉由批准或决定处分的党委(党组)或纪检监察机关受理,需复议复查的经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启动程序。
申诉处理遵循规范流程:首先由申诉办理部门成立复查组,调阅原案案卷并可补充取证,经集体研究后提出意见,最终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或纪委常委会决定,3个月内办结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原案审查、审理人员需回避,确保复议复查独立性。若申诉人对结果仍不服,可逐级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
这一机制既保障党员申诉权,又通过“复议复查与审查审理分离”“3个月时限”等制度确保公正高效。实践中,即使原处分决定正确,党组织也需向申诉人说明理由;对坚持错误意见者则予以批评教育,体现权利保障与纪律约束的统一。因此,党员不服处分决定提出申诉时,相关党组织的法定职责是应予受理并按程序办理。
答案:B.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