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有()A.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 B.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C.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网络借贷活动; D.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引导出借人以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网络借贷,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贷风险。
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需履行包括信息服务、资质审核、风险防范等在内的十项核心义务,本题选项A、B、C、D均为法定义务的明确内容。
A选项对应法定义务第一项,要求平台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提供从信息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到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的全流程服务。这一规定确立了平台作为信息中介的基础功能,强调其需通过技术手段促进借贷双方信息匹配,而非直接参与信用创造。
B选项体现第二项义务中对“资格条件+信息真实性+项目合法性”的三重审核要求。实践中,平台需通过身份验证、资料交叉核验等方式确保借款人资质合规(如禁止向学生发放互联网消费贷款)、融资项目真实(如杜绝虚假标的),这是防范“自融”“骗贷”等风险的关键防线。
C选项直接源自第三项反欺诈义务,要求平台建立欺诈监测机制,发现伪造借款材料、挪用资金等损害出借人利益行为时,需立即公告并终止相关活动。例如,某平台曾因借款人提供虚假房产证明融资,依据此条款暂停项目并启动法律追责程序。
D选项对应第四项投资者保护义务,明确平台需通过知识普及(如设立风险教育专栏)、信息披露(如公示逾期率、坏账率)、行为引导(如设置单人借款上限)等措施,确保出借人知悉风险。这与《暂行办法》“小额分散”原则相呼应,例如规定同一自然人在同一平台借款余额不超过20万元,降低集中度风险。
上述义务共同构成了网贷平台的“行为底线”,其核心逻辑是通过强化平台的信息审核与风险揭示责任,回归信息中介本质,避免平台异化为信用中介或资金池载体。实践中,监管部门会依据这些条款对平台进行合规检查,未履行义务者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被吊销经营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