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在追究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时,包括追究其()。A.组织责任 B.主体责任 C.监督责任 D.领导责任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明确规定,追究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时,具体包括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三类。这一责任体系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权责对等"原则,通过分层分类明确责任主体与边界,确保问责精准有效。
主体责任主要由党委(党组)承担,指党组织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负有的全面领导职责。例如《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明确要求,党委(党组)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需推动党建责任层层落实,对本地区本单位全面从严治党负总责。实践中,若出现党的领导弱化、党建工作虚化等问题,党委(党组)将首先被追究主体责任。
监督责任是纪委的专责职能,包括维护党章党规、检查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情况、协助党委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等。《条例》将纪委及派驻(派出)机构列为重点问责对象,强调其在监督执纪问责中的关键作用。例如对重大腐败案件查处不力、监督缺位导致系统性问题的,纪委需承担监督责任。
领导责任则细化为党组织领导班子的全面领导责任,以及领导干部的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前者针对集体决策失误,如领导班子未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造成损失;后者区分直接主管者与参与决策者的责任,例如分管领导对分管领域问题负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但非主管的班子成员负重要领导责任。这种区分避免了"一刀切"问责,体现"权责一致、错责相当"原则。
这三类责任既相互独立又有机衔接:主体责任是全面领导的总揽,监督责任是专门监督的保障,领导责任是具体执行的落点。《条例》特别规定对党组织问责时"应当同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问责",防止以集体责任掩盖个人责任,同时禁止向下级推卸责任,形成"以上率下"的责任传导机制。实践中需精准区分三类责任边界,例如某单位出现党建工作薄弱问题,党委(党组)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分管党建工作的领导则需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这一责任体系的构建,本质是通过责任清单化、问责精准化,将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转化为具体行动指南。当问责对象清晰认知"谁来负责、负什么责"时,才能真正实现"问责一个、警醒一片"的效果,最终推动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在党的建设与事业发展中守土有责、守土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