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路基施工过程中,遇有下列原因使工期拖延:①业主拟将某段路基改为高架桥(处于关键线路上),在口头通知承包商两个月后才下发正式文件和变更图纸;②在土方开控(不处于关键线路上)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地质勘探没有探明的孤石;③6~8月份施工时遇到季节性降雨,雨量与往年相近;④在设计图纸中指明的借土场经取样试验,不能用于路基填筑(处于关键线路上),必须重找借土场,为此花费了7天时间。承包商就上述问题按政党索赔程序提出了延长工期及补偿停工期间窝工损失的申请。作为监理工程师,应如何处理?
监理工程师应依据合同条款与法律规定,对四项工期延误事件作出差异化处理,核心在于区分责任主体及风险性质,确保索赔认定合法合理。
处理结论:支持工期顺延及窝工损失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发包人未及时提供设计变更文件导致工期延误的,应承担全部责任。本案中,业主口头通知后两个月才下发正式变更文件,属于“未按约定提供技术资料”,且该变更位于关键线路,直接影响总工期。监理需核实变更指令发出至正式文件交付的具体天数(如60天),据此顺延工期;同时审查承包人提交的窝工人员、机械停滞记录,按合同约定计算人工闲置费、设备租赁费等损失。
处理结论:支持费用补偿,工期不顺延。
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施工中发现“有经验的承包人无法合理预见”的地质条件(如孤石),发包人应补偿额外费用,但工期顺延需结合是否影响关键线路判定。由于土方开挖非关键工作,且孤石处理未导致总工期延误,仅需核实破碎孤石的机械台班费、人工费等额外支出,由业主承担;工期不顺延。
处理结论:不予支持工期及费用索赔。
季节性降雨属于常规气候风险,承包人投标时应已考虑并纳入施工组织设计。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与往年相近的雨量”不构成不可抗力或异常恶劣天气,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监理需核查当地气象记录,若降雨量未超出合同约定的“异常标准”,应驳回索赔请求。
处理结论:支持工期顺延及费用补偿。
业主提供的借土场经试验不合格,属于“提供的施工条件不符合合同约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判例,发包人应对此类错误指令导致的工期延误承担责任。监理需确认重新寻找借土场的7天是否全部影响关键线路工期,若为持续影响,应顺延工期7天;同时补偿承包人因换土场产生的运距增加费、试验费及停工等待期间的窝工损失。
程序审查:需核实承包人是否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提交意向通知书及索赔报告,符合《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的程序要求。
证据要求:对窝工损失需提供监理签认的停滞人员/机械清单、现场签证单;工期延误需附关键线路网络图及变更影响分析。
责任划分:区分业主责任(事件一、四)、不可抗力(无)、承包人风险(事件二、三),避免混淆责任主体。
通过以上处理,既能依法维护承包人合法权益,也能避免业主承担不合理风险,体现监理工程师在工期争议中的中立裁决作用。实践中,建议采用Primavera P6等专业软件模拟工期影响,确保量化结果客观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