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环保法中,由对环保部门限权转向对环保部门()。A.扩权 B.限权 C.权利保持不变
新环保法通过系统性制度设计显著增强了环保部门的执法权限,从过去的监管乏力转向赋予“硬权力”。法律修订新增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等直接执法手段,并明确环境违法案件可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形成“组合拳”式监管工具。例如按日计罚制度允许对拒不改正的违法企业按原罚款数额连续计罚,重庆实施后企业违法改正率从4.8%跃升至90%,彻底改变“违法成本低”的困境。
这种权限扩展体现在三个维度:一是执法手段刚性化,环保部门可直接查封扣押排污设施(第二十五条),对超标排放企业责令限产停产(第六十条),无需依赖其他部门协作;二是责任追究链条化,通过“双罚制”既处罚企业又拘留直接责任人,将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衔接(第六十三条);三是监管范围扩展化,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第二十九条),并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强制公开环境信息(第五十五条),构建“阳光执法”体系。
值得注意的是,权限扩容同步伴随监督制约机制。法律规定上级环保部门对下级的层级监督权(第六十七条),并建立环保目标责任制和引咎辞职制度,确保“权力与责任对等”。这种“扩权+控权”的平衡设计,使新环保法被称为“长牙齿”的法律,实施十年间全国查办5类典型案件19万件,罚款金额达860.2亿元,有效遏制了环境违法高发态势。当执法者从“劝诫者”变为“执法者”,我们更需思考:如何在严格监管与企业发展间找到动态平衡?这或许是比权力赋予更深远的治理命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