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质询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党组织应当( )。A.负责解决 B.及时研究解决 C.追究责任 D.作出说明
对质询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根据《地方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开展党内询问和质询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或者上一级党委、纪委在接到质询人提出或反映的问题后,需履行“及时研究处理”的职责,必要时可成立调查组进行核实。这一要求体现了党内监督机制中对问题响应的时效性与严肃性,既强调迅速处置,也为深入调查提供了操作路径。
这一处理方式区别于单纯的“解决”或“追究责任”,而是先通过系统性研究把握问题本质,再决定后续措施。例如,若质询涉及程序漏洞,党组织可能先完善制度;若涉及违纪线索,则启动调查后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责(如第六十二条针对不按期答复的情形)。这种分层处理机制,既确保了问题得到实质回应,也为不同性质的质询提供了适配的解决路径。
为何党内法规强调“研究处理”而非直接“解决”?这背后是对党内监督复杂性的考量——部分质询可能涉及历史遗留问题或制度性矛盾,需要在调研基础上统筹推进,而非简单拍板。实践中,这一机制既保障了委员质询权的落地,也避免了问题处置的草率化,体现了依规治党中“实事求是”与“效率优先”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