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规定,有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该地区该部门该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A.可以 B.酌情 C.应当 D.依照党章
根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第七条明确规定,对于"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情形,应当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这一表述体现了制度设计中对从严治党责任落实的刚性约束,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能下问题"的总体要求相呼应。
该条款属于《规定》新增的五种问责情形之一,与"抓作风建设不力"、"用人上不正之风突出"等情形共同构成了更为全面的问责体系。问责方式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程序则严格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执行。这一制度安排通过明确"应当问责"而非"可以问责"的强制性表述,强化了对领导干部履行"两个责任"的刚性约束,避免了责任落实中的弹性空间。
从实践来看,这一规定与近年来"强化问责"的政策导向一脉相承。中央纪委多次强调"没有问责,责任就落实不下去",并通过通报典型案例等方式推动制度落地。选择"应当"这一法律术语,既体现了制度的严肃性,也为问责实践提供了明确依据,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从"软约束"变为"硬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