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和()负责相结合制度。
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这一制度是党的民主集中制基本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要求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而委员会成员则需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这一制度设计既防止了个人专断,又避免了无人负责的现象。党章明确规定,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党组织报告。实践中,这一原则通过"四个服从"(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服从中央)确保执行,同时允许委员会成员保留不同意见,但在组织决定未改变前必须坚决执行。
从具体机制看,集体领导体现在重大事项决策环节,如高校党委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公立医院党委对改革发展的决策把关;而个人分工负责则体现在执行层面,如军事工作由军事主官组织实施、政治工作由政治委员负责落实。这种"决策-执行"的科学分工,既维护了党组织的集中统一,又激发了领导班子的整体效能,是中国共产党将民主集中制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关键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