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向()负责A.罢免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B.罢免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须将决议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C.罢免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须经原选举单位过半数的代表通过 D.罢免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常委会成员2/3多数通过
根据我国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这一制度设计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原则——常务委员会作为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其权力来源于全国人大,必须接受后者的监督。
宪法第六十九条与全国人大组织法第二十二条均直接规定了这一责任关系。从组织架构看,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委员长会议处理的重要日常工作、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及职责,均需遵循全国人大的授权与领导。在实际运作中,常委会需在全国人大每次会议上提交工作报告,并接受代表审议,这一程序确保了权力行使的透明度与问责性。
这种"产生-负责-报告"的逻辑链条,既保障了国家权力机关的高效运行(尤其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又通过层级监督维护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统一性。正如彭真同志在1982年宪法修改草案报告中所指出的,常委会的设立是"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有效办法",而向全国人大负责正是这一制度有效性的根本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