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规章有权设定警告和()。A.通报批评 B.责令具结悔过 C.一定数额的罚款 D.没收财物
行政规章根据制定主体不同,其行政处罚设定权限存在差异:部门规章可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额罚款,而地方政府规章在此基础上增加了通报批评的设定权。这一权限划分体现了《行政处罚法》对不同层级行政立法的差异化授权。
从法律依据看,国务院部门规章在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时,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罚款,罚款限额由国务院规定。例如,生态环境部制定的部门规章可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设定警告,或对超标排污行为设定不超过国务院规定上限的罚款。而地方政府规章(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在同类情况下,除警告和罚款外,还可设定通报批评这一处罚种类,罚款限额则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这种差异源于地方治理的实际需求——通报批评对企业信用和地方形象的警示作用,更适合由地方立法灵活调整。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部门规章还是地方政府规章,其设定权均受到严格限制:不得设定没收财物、责令停产停业等较重处罚。例如,某市政府规章不能直接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而只能在法律、法规已规定该处罚的前提下,对其适用范围和幅度作出具体细化。这种限制既维护了法制统一,又通过"警告+罚款"(地方政府另加通报批评)的组合,为行政机关提供了应对轻微违法行为的必要手段。
综上,题目中"行政规章"这一表述需结合具体语境:若为部门规章,正确答案为C.一定数额的罚款;若为地方政府规章,则可能同时包含A和C。但根据我国法律体系中"行政规章"的一般指代及主流命题习惯,通常以部门规章的权限为标准,故标准答案应为C。这一权限配置既体现了对行政权力的约束,也为行政管理保留了必要的灵活性——正如《行政处罚法》修订时所平衡的:既要严控下位法越权创设处罚,又要允许规章对新兴领域违法行为作出及时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