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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在()支出发生时,将其计入当期损益。A、管理费用 B、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 C、无法在尚未履行的与已履行的履约义务之间区分的相关支出 D、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

企业应当在()支出发生时,将其计入当期损益。A、管理费用 B、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 C、无法在尚未履行的与已履行的履约义务之间区分的相关支出 D、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在支出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的情形包括:管理费用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无法在尚未履行的与已履行的履约义务之间区分的相关支出,即选项A、B、C均正确。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需区分是否为正常消耗,只有非正常消耗部分才计入当期损益,故D选项错误。

具体分析依据:

管理费用(A选项)
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非客户承担费用,或重复性非专属成本,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例如行政管理部门的办公费用、管理人员薪酬等,这类支出与具体合同履约无直接关联,符合费用化条件。

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B选项)
因管理不善、自然灾害等导致的材料损耗,或生产过程中超出合理范围的浪费,属于“非正常消耗”。这类支出虽为履行合同发生,但未反映在合同价格中,未来无法通过履约收回,需在发生时计入损益(如营业外支出或管理费用)。例如暴雨导致原材料霉变,相关损失应费用化而非计入存货成本。

无法区分的履约义务相关支出(C选项)
若支出无法明确归属已履行或未履行的履约义务,基于谨慎性原则,应全部视为与已履行部分相关,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这一“兜底条款”避免了人为拆分成本可能导致的会计操纵。例如长期维护合同中,难以划分前期服务与后续维保的人工成本,需全额费用化。

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D选项)
非正常消耗的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需计入损益,正常生产过程中的直接人工、设备折旧等制造费用应计入存货成本或合同履约成本。例如生产车间工人的正常工资属于产品成本组成部分,只有因停工、返工产生的超额人工成本才需费用化。

总结:

企业需严格区分资本化支出(如正常生产费用)与费用化支出,上述三类情形(A、B、C)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当期损益”的确认条件,而D选项未限定“非正常消耗”,因此不选。这一处理原则既遵循了会计谨慎性要求,也确保了成本与收入的配比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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