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下列哪些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A.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 B.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C.违反有关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 D.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相关规定,题目中A、B、C、D四项行为在情节严重时,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均可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具体依据如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明确规定,公款旅游或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以及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例如,无实质性公务却通过虚构调研行程用公款国内旅游,或在公务差旅中擅自增加旅游地点,均属此类情形。
此类行为被单独列为纪律处分情形。根据规定,以考察、招商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与国内公款旅游适用相同处分标准,情节严重时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将被开除党籍。例如,虚构出国参展行程,实际以观光为主要目的,且费用全部由公款支付,即构成该违纪行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原第九十七条)明确,违反规定自定薪酬或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的,情节严重时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包括超标准、超范围发放,或在国家规定外自行设立项目发放福利等行为。例如,国企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提高职工奖金标准,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即可能触发此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部分文档标注为第九十六条或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例如,部门负责人以“团建”名义用公款组织豪华晚宴或高尔夫活动,即属此类违纪。
上述行为均违反廉洁纪律,直接侵犯公共财产利益和党的作风建设要求。条例对这类行为采取“阶梯式处分”原则: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情节较重者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情节严重者则直接开除党籍。这里的“情节严重”通常指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巨额公款损失,或多次实施同类违纪行为等情形。
从近年查处案例看,中央纪委始终将公款旅游、违规吃喝、滥发福利等行为列为“四风”问题整治重点,体现了“越往后执纪越严”的鲜明态度。党员干部需特别注意,即使以“集体决策”“惯例做法”等名义实施上述行为,仍需承担纪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