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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颁布的《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明确规定,每个街道办事处共设专职干部三人至七人,其中需包含一名负责街道妇女工作的干部。这一编制标准既考虑了基层治理的实际需求,也体现了当时对街道工作专业化、精细化的初步探索。条例同时规定,街道办事处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设副主任一人,其余为干事,所有人员均由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的人民委员会委派。
这一制度设计为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城市基层管理奠定了基础。街道办事处作为市辖区政府的派出机关,其3-7人的专职干部配置,与当时“办理政府交办事项、指导居民委员会、反映居民意见”三大核心任务相匹配。值得注意的是,专职干部中明确包含妇女工作岗位,反映了对基层性别平等和妇女权益的早期重视。这一编制标准在后续几十年的城市发展中虽有调整,但作为我国街道制度的源头性规定,其确立的基层治理框架影响深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