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下列哪项权利是国家安全机关不能行使的?()A.侦查 B.预审 C.起诉 D.拘留
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不能行使起诉权(选项C)。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六条,国家安全机关依法享有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进一步明确,侦查终结的案件需“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起诉,而非自行提起公诉。这一职权划分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侦查环节,检察机关则专门行使起诉权,形成司法权力的制衡。
从法律体系看,国家安全机关的职权范围与公安机关类似,均专注于案件侦查和强制措施执行。例如,《刑事诉讼法》第四条规定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而公安机关同样无起诉权。实践中,国家安全机关对侦查终结的案件,需“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由检察院决定是否提起公诉。这一流程确保了起诉阶段的法律监督,避免侦查权与起诉权集中于同一机关。
起诉权的专属性质还体现在权力来源上。我国宪法和法律将公诉权明确赋予检察机关,这是基于“控审分离”原则的制度设计。国家安全机关若突破这一界限,将违背《国家安全法》第十三条“不得超越职权”的规定。例如,某危害国家安全案件经侦查后,即便证据确凿,国家安全机关也必须移送检察院审查,由后者决定是否起诉至法院。这一程序设计既保障了案件质量,也维护了司法公正。
综上,侦查、拘留、预审均属国家安全机关的法定职权,而起诉权则由检察机关独家行使。这一权力配置既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构造,也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程序保障——通过多机关分工制约,防止权力滥用对个人合法权益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