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工程货物招标项目联合体投标的变更表述中不正确的是()。A.联合体各方应当在招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时,向招标人提出组成联合体的申请 B.没有提出联合体申请的,资格预审完成后,不得组成联合体投标 C.招标人不得强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组成联合体 D.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后在组成上发生变化,应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题目中表述不正确的选项是 D。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后若组成发生变化,其投标直接判定为“无效”而非“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联合体申请时间:所有文档均明确,联合体必须在资格预审阶段提出申请,资格预审完成后不得再组成联合体投标。选项A、B符合这一要求,表述正确。
招标人禁止行为:法规明确规定“招标人不得强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组成联合体”,选项C表述正确,与条款一致。
资格预审后变更的法律后果:
2005年版本指出联合体若在资格预审后改变组成,“作废标处理”;
2014年修订版将其调整为“投标无效”,这一表述更符合现行法律术语规范(“废标”通常指评标阶段的处理,而“投标无效”涵盖资格预审后至开标前的情形)。
最新实务与解释均采用“投标无效”的表述,说明选项D中“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说法已不再准确。
选项D混淆了“投标无效”与“废标”的法律定义,根据现行规定,联合体资格预审后变更组成的正确处理方式是“投标无效”,而非“废标”。这一细微但关键的差异,导致D选项成为唯一不正确的表述。
思考:法律条文的措辞变化(如“废标”到“投标无效”)反映了怎样的监管思路调整?这对投标人的合规管理提出了哪些更精确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