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下列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权利和义务说法错误的是:()。A.在国家和单位提供时间和其他条件的情况下,接受培训,完成法定培训学时 B.遵守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接受检查考核; C.在接受继续教育后,不可向所在单位其他职工传授所学的知识与和技能 D.参加由单位承担培训经费,进行脱产、半脱产培训的职工,应与单位签订培训合同
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权利和义务的说法中,选项C“在接受继续教育后,不可向所在单位其他职工传授所学的知识与技能”存在错误。这一表述与继续教育的核心目的及实践要求相违背。
从权利义务关系看,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既是法定权利也是义务。《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明确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且需“完成继续教育的学习任务”。江苏省相关条例也强调专业技术人员需“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这些义务本质上要求学习者将知识转化为实践价值,而向同事传授所学正是知识应用与团队能力提升的重要方式。
从实际操作层面分析,其他选项均符合现行规定:A选项中“完成法定培训学时”是各地普遍要求,如甘肃省明确“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累计时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B选项“遵守继续教育规定、服从单位安排”在多地条例中均有体现;D选项关于签订培训合同的要求,与《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十一条“自主要求脱产、半脱产接受继续教育超过国家规定时间的,应当与所在单位签订书面协议”的规定一致。
继续教育的核心价值在于通过知识更新提升专业技术人员的履职能力,而知识共享是实现组织整体效能提升的关键路径。禁止传授所学知识既不符合人才培养规律,也未在任何参考法规中找到依据。这一错误认知可能导致个体学习与团队发展脱节,削弱继续教育的社会经济效益。
正确做法是: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继续教育后,应主动将所学知识与同事分享,通过培训、研讨等形式促进组织知识传递。用人单位也应建立相应机制鼓励这种知识共享,如将技术交流纳入考核指标,真正实现“个体学习—团队提升—组织发展”的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