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明确,因故缺席的人员()提交书面发言材料。A.可以 B.视情 C.不必 D.应当
《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对因故缺席人员的书面发言材料提交有明确要求。综合不同时期发布的权威文件内容,除2016年6月版本中使用“可以提交”的表述外,2016年12月及之后的版本(包括2017年、2025年更新的文件)均统一规定为**“应当提交书面发言材料”**。这一表述变化体现了党内政治生活制度的逐步规范和严格化,“应当”一词在党内法规语境中通常具有强制性含义,表明提交书面材料是缺席人员的义务性要求。
根据现行有效规定,缺席人员提交的书面材料需在会上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会后主持人还需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专门转告缺席人。这一程序设计既确保了缺席者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也维护了民主生活会的严肃性和完整性。对于党员领导干部而言,遵守这一规定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强化党内监督的具体体现。
思考这一制度设计背后的深意:民主生活会作为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形式,为何对缺席人员有如此严格的材料要求?这或许与“党内没有特殊党员”的原则密切相关——无论何种原因缺席,领导干部都必须通过书面形式履行思想汇报和批评与自我批评的责任,确保党内政治生活不走过场、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