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是()。A.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B.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C.自治州人民政府 D.区县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及相关规定,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权严格限定在特定层级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为一级地方行政机关,拥有完整的规章制定权,可就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管理事项作出规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虽权限范围较窄(主要涉及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领域),但同样具备制定规章的主体资格。
区县人民政府无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这一结论可从多维度得到印证:首先,法律明确将规章制定主体限定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三级;其次,地方政府规章制定需以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为依据,而区县政府层级较低,缺乏相应立法授权;最后,司法实践和学术研究均一致确认,区县政府仅能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执行上位法,无权创设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这一制度设计体现了我国立法权配置的层级性——通过限制规章制定主体范围,既确保地方治理灵活性,又维护法制统一。值得思考的是,随着基层治理复杂度提升,如何在现行框架下更好发挥区县政府的制度创新能力,或许是未来立法修订需要考量的方向。
答案:D. 区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