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A、相应的责任 B、连带责任 C、损害赔偿责任 D、按份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这一制度设计旨在强化环境服务机构的法律约束,通过"连带担责"倒逼其规范执业。
连带责任意味着被侵权人有权向任一责任方主张全部赔偿,赔偿后可按责任比例追偿。例如,环评机构与企业恶意串通出具虚假报告,导致污染事故时,受害人可直接要求环评机构承担全部赔偿,机构赔付后再向企业追偿。这种责任形式突破了传统"谁污染谁担责"的单一模式,将技术服务方纳入责任链条,显著提升了受害者获赔的可能性。
法律将"弄虚作假"细化为四类典型行为:一是环评机构明知材料虚假仍出具失实报告;二是监测机构隐瞒超标事实;三是设备维护方通过技术操作伪造监测数据;四是污染设施运营方故意使其不正常运行。2015年天津港爆炸事故中,涉事仓库的环评文件被查实存在重大造假,相关环评机构即被追究连带责任,成为该条款适用的标志性案例。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环境服务机构与排污企业无直接合谋,但因其专业过错导致监测数据失真或设施失效,仍可能构成"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例如,某监测机构未按规范校准设备,致使企业长期超标排放未被发现,该机构需就污染后果与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规定不仅覆盖民事赔偿,还可能涉及行政与刑事责任。在民事领域,连带责任使受害者获得双重赔偿保障;在行政监管中,机构将面临5-50万元罚款及责任人从业禁止;若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还可能以污染环境罪共犯论处。2025年某地监测数据造假案中,第三方机构负责人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同时企业与机构共同赔偿环境修复费用2300万元,体现了责任追究的全面性。
这种"技术把关者连带担责"的模式,既回应了公众对环境监测公信力的担忧,也为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提供了法律路径。当环境服务机构意识到自身可能成为污染损害的"连带被告"时,其执业审慎性将显著提升,从而从源头遏制数据造假等乱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