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6年12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强化地方责任,突出饮用水安全保障,完善排污许可与总量控制、区域流域水污染联合防治等制度,加大水环境质量目标考核评估和追责力度。这些规定①提高了政府防治水污染的决策水平②强化了政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职能③限制了地方政府管理水资源的权力④强化了水环境质量管理的政府责任 A. ①② B. ③④ C. ①③ D. ②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通过强化地方责任、完善监管制度和加大追责力度,直接推动政府生态文明建设职能的落地和水环境质量管理责任的落实。草案明确将“水环境质量改善”作为核心目标,通过建立河长制、限期达标规划、考核评估与追责机制等组合措施,将地方政府对水环境质量的“总责”转化为可量化、可追溯的刚性约束。例如,未达标的地区需制定限期整改方案,政府负责人的考核直接与水质改善目标挂钩,这种“责任—考核—追责”的闭环设计,显著强化了政府在水环境治理中的主体地位。
从职能履行看,草案通过制度创新拓展了政府生态治理的手段。排污许可制与总量控制制度的衔接(如明确排污许可证需标注污染物浓度、总量等核心指标),使政府监管从“末端处罚”转向“全过程控制”;区域流域联合防治机制的建立,则打破行政壁垒,要求政府间协同应对跨区域水污染问题,这正是生态文明建设中“统筹协调”原则的体现。值得注意的是,草案并非简单增加行政权力,而是通过“责任清单”倒逼治理能力提升——如农村污水集中处理、饮用水安全信息季度公开等规定,将抽象的“环保责任”转化为具体的公共服务职责。
实践中,这种制度强化已显现实效。与2008年版法律相比,草案将饮用水源保护区违法排污罚款上限从50万元提至100万元,并引入按日计罚、停业关闭等惩戒措施,通过“严厉追责”确保“责任落地”。当地方政府既需承担水质改善的“结果责任”,又需履行监管、投入、服务等“过程责任”时,其生态文明建设的职能便从政策宣示转化为常态化的治理行动。这一修订的深层意义在于:它标志着我国环境治理从“企业约束为主”向“政府与企业责任共担”的转型,而政府能否通过考核压力转化为治理动力,将直接决定“水十条”等国家战略的落地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