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其特征不包括()。A.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仅限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围内的智力创作成果 B.作品必须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使人们能够感知,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 C.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即作品是由作者独立创作的 D.作品也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
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不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作品需满足三个核心要件: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智力成果,具有独创性,且能以一定形式表现并复制。这三个特征在选项A、B、C中均有体现,而选项D提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不属于著作权法定义的作品范畴。
从法律定义看,作品的保护范围明确限定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强调独创性和可复制性。例如,文字作品需体现作者独立的创作表达,音乐作品需通过乐谱等形式固定。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如侗族大歌、传统刺绣技艺等,虽可能包含智力成果,但其本质是"世代相传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通常缺乏明确的创作主体和固定表达形式,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存在本质区别。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逻辑也与著作权不同。著作权通过赋予私权鼓励创新,保护期限一般为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而非遗保护旨在"确保生命力",通过传承、弘扬等方式维护文化多样性,其保护期限具有永久性和公益性。尽管部分非遗元素(如特定民间故事的改编版本)可能构成作品,但非遗本身作为集体传承的文化形态,并不直接适用著作权法保护。
实践中,《著作权法》第6条虽提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相关细则尚未出台,且这类保护仍需以符合作品要件为前提。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这一结论既符合现行法律规定,也体现了两种保护制度的功能差异。
答案:D
思考:当传统文化表达(如非遗)与现代创作碰撞时,如何平衡私权保护与文化传承?这既需要立法层面的创新,也依赖司法实践中对"独创性"标准的灵活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