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 A. 公开 B. 选择性公开 C. 依法公开 D. 不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这一原则明确了公开行为的法定边界,要求相关主体必须在法律框架内履行公开义务,既不能擅自扩大公开范围,也不得随意缩小或拖延公开。
依法公开包含三层核心含义:首先,公开需遵循法定程序,例如通过官方网站、政务公告栏等指定渠道发布;其次,内容必须真实准确,禁止提供虚假或误导性信息,若因信息错误造成损害需承担法律责任;最后,公开需及时全面,不得选择性披露或遗漏关键内容,如政府财政收支、行政许可结果等事项均需完整呈现。
实践中,这一原则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规中进一步细化。例如,行政机关需对公开申请进行合法性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事项必须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并公开。广州市法院系统通过建立司法公开信息“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从信息生成到销毁全程追踪,既保障公众知情权,又通过脱敏隐名等技术手段保护个人隐私,成为依法公开的典型实践。
综上,“依法公开”并非简单的“公开”或“不公开”,而是强调以法律为准则平衡信息透明与安全。这一制度设计既避免了“选择性公开”的随意性,也防止了“无条件公开”可能带来的风险,最终实现保障公众知情权与维护国家秘密安全的双重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