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怀特认为,立法监督的主要职责有()A.确保立法与行政政策的协调 B.确保行政监督的实施目的真正在于提高行政效率 C.确保政府支出适当 D.使立法机关完全了解行政情形,以便制定补救的立法
怀特作为西方行政学的重要奠基人,其立法监督理论强调对行政权力的系统性制约。根据其观点,立法监督的主要职责包括四个核心维度:确保立法与行政政策的协调,避免政策冲突或脱节;确保政府支出适当,通过预算控制防止财政浪费;确保行政监督的实施目的真正在于提高行政效率,防止监督流于形式;使立法机关完全了解行政情形,以便制定补救的立法,形成动态的监督闭环。这一体系既涵盖政策与财政的宏观把控,也包含对行政过程的深度介入,体现了立法机关对行政权的全面制衡思想。
这四个职责相互支撑:政策协调构成监督的基础框架,财政控制提供实质约束,效率导向确保监督效能,信息获取则为持续改进提供依据。这种多维监督模式对现代公共行政的权力制衡机制仍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尤其在如何平衡立法监督的刚性约束与行政效率的动态需求方面,为当代行政法治建设提供了经典理论范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