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宪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人大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定()。A.有权予以改变 B.有权予以撤销 C.有权责令其改变 D.有权拒绝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这一职权明确体现在宪法对地方人大职权的界定中,是确保国家权力正确运行、维护法制统一的重要制度设计。
从权力监督关系来看,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其常务委员会是常设机关,对本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当常委会的决定存在不适当情形时,人大作为产生它的权力机关,既可以直接"改变"不适当的内容,也可以"撤销"整个决定,这体现了权力来源与责任承担的统一。例如,地方组织法进一步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大行使"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的职权,与宪法规定形成呼应。
这一制度设计不同于人大常委会对政府的监督方式——根据宪法第一百零四条,常委会仅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决定和命令,而无权"改变",这体现了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监督力度的差异。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对常委会的"改变或撤销"权,本质上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体现,确保常设机关的工作始终置于代表大会的监督之下。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 A.有权予以改变 和 B.有权予以撤销。这一权力组合既保证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性,又为纠正不当决策提供了灵活有效的制度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