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放弃继承与放弃受遗赠可采取的行为方式是( ) A. 放弃继承既可采明承方式,也可采默示方式,放弃受遗赠亦如此 B. 放弃继承只能采明示方式,放弃受遗赠亦如此 C. 放弃继承只能采明示方式,放弃受遗赠则既可采明示方式,也可采默示方式 D. 放弃继承既可采明示方式,也可采默示方式,放弃受遗赠只能采明示方式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放弃继承与放弃受遗赠的行为方式存在显著差异。放弃继承必须采取明示方式,包括书面声明、口头表示(需本人承认或有证据证明)或公证形式,若未明确表示放弃则视为接受继承;放弃受遗赠则既可以明示方式作出,也可通过到期未表示的默示行为实现,受遗赠人需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表态,逾期未表示即视为放弃。这一区别体现了法律对继承人与受遗赠人权利行使的不同规制逻辑。
《继承法》第25条第1款明确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这里的“表示”需通过明确的意思表达实现,具体形式包括:
书面方式: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注明被继承人信息、遗产范围等要素并签字,或办理公证手续以增强证明力。
口头方式:在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时明确表态,或本人事后承认并有证据佐证(如录音、证人证言)。
诉讼中的特殊形式:继承人在诉讼中向法院口头表示放弃继承的,需制作笔录并签名确认。
法律对放弃继承的形式要求严格,核心目的是防止继承人因疏忽或误解丧失继承权。例如,若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前未作任何表示,即便其主观上不愿继承,仍将被视为接受继承。
与继承不同,受遗赠人放弃权利的方式更为灵活。《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这意味着:
明示放弃:受遗赠人可通过书面声明、口头告知或公证等方式直接表达放弃意愿。
默示放弃:若受遗赠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作任何表示(包括未主动联系继承人、未参与遗产分配等),法律直接推定其放弃受遗赠权。
这一规则的特殊性在于,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通常无血缘关系,法律通过设置“默示放弃”条款,避免遗产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保障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例如,某人通过遗嘱获赠房产,但在得知遗赠后两个月内未办理过户或声明接受,该房产将自动归入法定继承范围。
实践中需注意两类常见混淆情形:
时间节点差异:放弃继承需在“遗产处理前”作出,而放弃受遗赠的期限是“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超期表态均不产生法律效力。
行为性质区分: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受遗赠人在期限内仅主张部分遗产的,视为接受全部遗赠而非部分接受。
法律对继承与遗赠的“沉默推定”采取了截然相反的立场:继承人的沉默被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的沉默则被视为放弃。这一立法设计既保护了继承人的固有权利,又督促受遗赠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遗产关系长期悬而未决。回到题目选项,正确答案为C:放弃继承只能采明示方式,放弃受遗赠则既可采明示方式,也可采默示方式。
思考:若受遗赠人因重病昏迷无法在两个月内表态,其权利是否当然丧失?这一问题需结合《民法典》中“不可抗力”条款进一步分析,提示法律适用中需兼顾形式正义与实质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