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施工合同中,就支付工程款而言,债权人是()。A.施工单位 B.建设单位 C.监理单位 D.供货单位
在施工合同中,就支付工程款而言,债权人是施工单位(选项A)。这一法律关系的核心逻辑在于:施工合同本质是“承包人完成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双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具有对应性——施工单位的核心义务是交付合格工程,建设单位的核心义务则是支付工程款。当施工单位履行完毕施工义务后,便依法享有向建设单位主张付款的权利,此时施工单位为债权人,建设单位为债务人。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建设单位)需按照约定支付价款,而第七百八十七条进一步赋予施工单位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即发包人逾期不支付时,施工单位可申请法院将工程折价或拍卖以优先受偿。这一权利设计直接强化了施工单位作为工程款债权人的法律地位。
实践中,债权债务关系可能因履约阶段发生角色转换:若施工单位未按约定完成工程(如工期延误、质量不达标),建设单位则成为债权人,可要求施工单位承担违约责任;但就“支付工程款”这一特定请求权而言,施工单位始终是权利主体。例如,材料供应商虽可能成为广义上的工程款债权人,但题干明确限定“在施工合同中”,故仅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构成直接债权债务关系。
这一法律定位既体现了合同权利义务的对等性,也为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提供了明确依据——施工单位可通过催告、诉讼等方式主张债权,甚至行使优先受偿权保障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