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安监总局第92号令《煤矿安全培训规定》中,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描述正确的是()。A.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煤矿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矿务局局长,煤矿矿长等人员 B.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调度等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和技术负责人 C.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 D.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井、区、科、队)负责人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第92号令《煤矿安全培训规定》,题目中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描述均正确,A、B、C、D选项均符合规定。具体依据如下:
《规定》明确,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煤矿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矿务局局长,煤矿矿长等人员。这一范围既涵盖公司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者,也包括矿务局、煤矿等具体生产单位的行政负责人,体现了对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全面覆盖。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范围更为具体,包含三类角色:
分管专项工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如分管安全、采煤、掘进、通风等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以及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和技术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包括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
职能部门负责人:涵盖采煤、掘进、通风、机电等职能部门(含煤矿井、区、科、队)的负责人。
这一界定将技术管理、职能部门与专项分管领导纳入责任体系,确保安全生产管理在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无死角。
不同来源的文档(如培训通知、以案释法案例)均印证了上述定义的准确性。例如,2025年煤矿安全培训通知进一步明确,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涵盖“技术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等,与第92号令的核心内容完全一致。
综上,题目中的四个选项均直接出自《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原文,完整覆盖了法规对两类人员的界定范围。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构建,正是通过这种清晰的角色定义,确保“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管理人员具体落实”的责任链条无缝衔接。在实际操作中,企业需严格按照此范围落实培训、考核与责任追究制度,这既是法规要求,也是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关键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