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守合同重信用”证书可以作为评审因素,但分值不宜过高。()
“守合同重信用”证书不能作为政府采购评审因素,而非“分值不宜过高”。这一结论基于多方面政策依据和实践案例:
首先,该证书已失去法定基础。市场监管总局(原国家工商总局)早已取消“守合同重信用”官方评选,导致其颁发主体、标准缺乏统一规范,部分由行业协会等非政府部门自行评定。例如,某灌区维修项目因将此类证书设为加分项(2分),被认定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供应商”,采购人被责令整改并警告。
其次,政策明确禁止此类设置。财政部及多地监管文件均指出,“守合同重信用”证书属于“不宜作为评审因素”的情形。2024年枝江市某农田项目甚至直接取消相关评分项(原占2分),将总分从100分调减为98分,印证了政策执行的严格性。
实践中,部分项目虽尝试保留该因素(如某项目设为最高4分或0.5分),但这类做法存在合规风险。监管部门强调,此类证书可能对未参与评比的企业构成歧视,违背政府采购公平原则。
综上,“守合同重信用”证书不仅不应设置高分值,其本身已不具备作为评审因素的合法性。采购活动中应优先采用经国家认可的信用评价体系,而非依赖已取消的或非官方的评比证书。这一规范对维护市场公平、避免政策风险至关重要——当合规性与习惯做法冲突时,政策红线始终是不可逾越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