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当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间面临岗位或工作内容变更,且新岗位存在原合同未告知的职业病危害时,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协商变更劳动合同,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的强制性要求。这一规则不仅是法律条文的约束,更是对劳动者健康权的实质性保护,其核心在于确保劳动者对职业风险拥有充分知情权和选择权。
用人单位的告知需满足全面性和明确性两大要求。具体而言,必须向劳动者说明以下事项:
危害因素详情:包括新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种类(如粉尘、噪声、化学毒物等)、接触方式及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如尘肺病、听力损伤、中毒等)。例如,轮胎制造岗位需明确告知橡胶颗粒可能引发尘肺病,苯胺物质可能致癌。
防护措施:用人单位已采取的工程防护(如通风系统)、个体防护用品(如防毒口罩、耳塞)及定期检测制度。
待遇保障:职业健康检查安排(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病诊断与治疗流程、工伤赔偿及岗位津贴等。
告知形式需书面化,通常通过签订《职业病危害告知补充协议》实现,协议应作为原劳动合同的附件,明确变更后的岗位信息及双方权利义务。实践中,口头告知或模糊表述(如仅称“工作环境特殊”)均属违法。
调岗涉及劳动合同内容的实质性变更,用人单位无权单方强制推行。即使原劳动合同中存在“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岗位”的概括性条款,若新岗位存在未告知的职业病危害,仍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江苏江阴某案例中,公司以“员工手册规定不服从调岗可解除合同”为由,强行将员工调至存在“噪声+砂尘”危害的岗位,法院最终认定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并判决公司支付赔偿金。
协商过程中,劳动者享有拒绝权:若不同意变更岗位,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或克扣待遇。反之,若双方达成一致,需在变更协议中明确新岗位的危害因素、防护措施、健康检查安排等内容,避免后续争议。
用人单位违反告知或协商义务的,将面临双重法律风险:
行政责任:可能被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罚款(《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民事赔偿:劳动者有权主张劳动合同无效,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可就健康损害提起侵权赔偿。例如,青岛某韩资企业因未告知轮胎制造岗位的苯胺危害,最终被迫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劳动者维权可通过以下步骤:
拒绝违法调岗:书面回复用人单位,明确指出未履行告知义务,拒绝从事危害作业;
向监管部门投诉:向当地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要求责令用人单位整改;
劳动仲裁与诉讼:主张调岗无效、合同解除违法或健康损害赔偿,仲裁及司法实践中对劳动者的保护倾向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