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以下哪些属于需履行的安全保护义务()。A.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B.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C.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D.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根据《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网络运营者需履行的安全保护义务涵盖制度建设、技术防护、运行监测和数据保护四个维度,题目中A、B、C、D四个选项均属于法定必须履行的义务。
具体而言,A选项对应制度管理层面,要求网络运营者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安全负责人并落实责任,这是安全管理的组织基础。例如四川某科技公司因未落实该义务导致数据泄露被处罚,印证了制度建设的必要性。B选项属于技术防护措施,要求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等技术手段,这是抵御外部威胁的核心屏障。C选项涉及运行监测责任,需记录网络状态和安全事件并留存日志至少六个月,这为事后追溯和事件分析提供依据。D选项聚焦数据安全,通过分类、备份和加密等措施防止数据泄露或篡改,是保护用户权益的关键环节。
这些义务共同构成网络安全防护体系,缺一不可。实践中,网络运营者需同时满足管理规范与技术要求,例如第三级以上网络还需每年开展等级测评。若未履行义务,可能面临1万至10万元罚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处罚更严厉。如何在技术迭代中平衡安全投入与合规成本,仍是网络运营者需要持续探索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