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A.重要程度 B.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规定 C.解密条件 D.上级要求
机关单位确定国家秘密事项密级时,需严格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实施条例 规定的 保密事项范围 执行。这一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中央有关机关制定,详细列出各行业、领域国家秘密的具体事项名称、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是定密工作的直接法律依据。
法定依据的权威性
保密事项范围具有法律效力,机关单位必须“对号入座”——例如,科研单位需依据《科学技术保密规定》中的目录条款,确定涉密项目的密级;行政机关则需对照本行业保密事项范围目录,如《检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范围,也不能对未列入目录的事项自行定密。
三位一体的定密要素
确定密级的同时,必须同步明确 保密期限 和 知悉范围:
保密期限:根据事项性质分为固定期限(如绝密级不超过30年)或解密条件(如“项目验收后解密”);
知悉范围:遵循“最小化原则”,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必须明确到人,无法限定的需标注机关单位并进一步细化。
例如,高考命题工作依据相关保密事项范围被定为“绝密”,保密期限至考试结束后解密,知悉范围严格限定在命题专家和指定工作人员。
定密责任与程序
定密流程需经 承办人拟定→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两步。承办人需对照本单位《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根据保密事项范围制定的内部细化目录)提出建议,再由单位负责人或指定定密责任人审批。例如,某机关产生涉密文件时,承办人需先查阅本单位一览表中“公文类秘密事项”对应的密级标准,再提交定密责任人终审。
“重要程度”不能替代法定依据:选项A提及的“重要程度”仅为保密事项范围划分密级的考量因素之一(如绝密级对应“特别严重损害”),但最终需以目录规定为准,而非单位主观判断。
上级要求需符合权限:选项D中的“上级要求”若与保密事项范围冲突,则无效。例如,上级机关不得要求下级将非目录所列事项定为秘密。
解密条件的特殊性:选项C中的“解密条件”是保密期限的一种特殊形式(如“会议结束后解密”),需在定密时与密级同步确定,但并非独立的定密依据。
若违反保密事项范围规定,如将非秘密事项定为秘密或擅自提高密级,可能导致 定密不当,需承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者,相关责任人可能构成《刑法》中的“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定期对机关单位定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严格依法执行。
综上,机关单位定密的唯一合法依据是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规定,这一制度设计既避免了定密随意性,又通过“目录化管理”实现了精准保密。实践中,单位可通过编制《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细化操作,但不得突破保密事项范围的底线。这一机制如何在数字化时代应对涉密信息的动态变化,将是未来保密工作的重要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