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大学对严重违反校纪、校外嫖娼的几名大学生予以开除学籍处分,并将处分决定以内部文件形式传达到校属有关单位。师生对此议论纷纷。对该大学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A. 侵犯学生的名誉权 B. 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 C. 侵犯学生的隐私权 D. 是行使教育管理权的正当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
该大学的行为属于行使教育管理权的正当行为,不构成侵权。从法律依据看,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学生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学校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校外嫖娼若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拘留等处罚,即符合“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情形,湖北大学等校校规也明确将此类行为列为开除学籍事由。
在程序方面,学校将处分决定以内部文件形式传达,未公开学生具体信息,符合隐私保护原则。不同于大连工业大学在拟处分阶段公开学生全名的争议做法,该校仅在内部通报,避免了“道德示众”风险。司法实践中,法院强调高校处分需“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但并未禁止内部管理文件的必要流转。
高校作为教育机构,既享有学籍管理自主权,也承担德育责任。嫖娼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和校规,学校据此处分符合《教育法》中“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的授权。此类情形与“洁洁良”等辱国事件类似,均属于高校维护教育秩序的必要管理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若校方未经法定程序(如未告知陈述申辩权)或处分过重,学生可通过行政诉讼救济。但本案中,内部文件传达的方式和处分依据均未突破法律边界,因此不构成对名誉权、隐私权或受教育权的侵犯。这一处理既维护了校规严肃性,也平衡了管理需要与学生权益。
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平衡,始终需要在法治框架内实现。当学生行为触及法律底线和道德红线时,学校的惩戒权应当得到尊重——这既是对教育秩序的维护,也是对社会公义的回应。如何在惩戒中体现教育温度,或许是高校未来在类似事件中需要进一步思考的命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