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A.第二级 B.第三级 C.第四级
我国法律明确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这一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9条中有明确表述,同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其附录也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列为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属于"特别繁重劳动",其判定标准为每个工作日人均耗能2700大卡,净劳动时间370分钟。这类劳动对女性生理机能可能产生多方面不良影响,包括月经失调(如痛经、闭经)、子宫下垂风险增加等。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对女职工的保护更为细致: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等特殊生理时期,女职工还被禁止从事第三级及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例如,《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明确,怀孕女职工不得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而经期女职工同样禁忌第三级体力劳动。
用人单位若违反上述规定,将面临劳动行政部门的责令改正及罚款;对女职工造成损害的,还需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法律框架既体现了对女性劳动者的特殊保护,也为企业用工管理提供了明确指引。